1.中秋节单位要购进一批名贵酒水赠送客户,增值税如何处理?这3种意见哪个更合理?赠送时不视同销售,也不抵扣进项税;赠送时视同销售,但也不抵扣进项税;赠送时视同销售,但是抵扣进项税。哪种更合理啊?
专家回复:第三种更合理。购进的礼品不是用于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等自用、非应税项目,免税项目,所以不属于不得抵扣进账税额的情形。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,将自产,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,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一购一销符合增值税的流转原理。问:具体帐务处理如何做啊?销售收入如何确定?平进平出?答:赠送时;借:销售费用 贷;库存商品 贷;销项税问:应该是借:管理费用-招待费吧?答:建议通过销售费用核算问:在实际申报的时候如何申报,这块销项税如何体现?
答:刚才那个分录其实是合并少了一步,借:销售费用 贷;其他业务收入 贷;销项税,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:库存商品。这里按平价进出,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抵消了,才看到上面那个分录问:这样我们只能要对方的专用发票了,是吧?
答:对问: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,这部分是要做调整的,是吧?答:这不属于业务招待费,不用调整。
2.油ic卡充值时取得预付卡发票,计入了预付账款;实际加油消费后,取得交易明细小票,计入冲预付账款同时计入费用。可以用交易小票计入费用吗?
专家回复:对于预付卡加油业务,根据《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)规定,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,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,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所以,交易小票是作为加油凭证换取专用发票的依据,而不是购油单位计入费用的依据。
问:老师,就是说加油站可以给我们开两次发票,是吗?一个预付卡发票,一个加油费发票?
答:预付的时候可以开具普通发票,只有实际加油之后才能换取专票,并不是一次充值开具两张发票都可以入账。
3.现在总分公司的税金是按属地原则交纳吗?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。总公司在武汉,分公司在别的城市,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如何缴纳?
专家回复:增值税应该在属地缴纳,跨省的只有经过税务总局批准的才可以总公司汇总缴纳分公司预缴,省内跨地区的,需要经过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才能总公司汇总分公司预缴。在所得税上,二级分支机构应该就地预缴,由总机构汇总缴纳,但这种汇总,需要分别先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属税务机关进行汇总备案。
4.停用的机器设备,所得税法要求不能提折旧,会计准则要求提折旧,应该怎样账务处理? 谢谢!
专家回复: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企业财务,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,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,应当按照税收法律,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。在账务处理中,在区别核算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差异时,常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进行账务调整。
5.公司用自己的不动产做抵押,帮其他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,不收取任何费用,这种情况有涉税处理吗?
专家回复:不动产抵押本身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,因为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,所以抵押这个事项并未造成个会计要素的变化。不过一般这种事项在期末财务报告上要披露的。同时为了方便管理,类似这种事项都要求做台账,即登记簿上具体记录,方便以后查阅和进行事项登记。
6.单位有一部分债权要转让,价格如何合理确定?税务有具体规定吗?债权转让除了涉及印花税,还有其他的税吗?
专家回复:一、所得税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,“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,为收入总额,包括:… (三)转让财产收入;…”。对于“转让财产收入”的具体含义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,转让财产收入是指“企业转让固定资产、生物资产、无形资产、股权、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”。因此,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,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。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。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、股权等财产的转移,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。